通职大〔2018〕31 号,南通职业大学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20-06-18 08:15:47  发布人:zcgl  浏览量:512

南通职业大学文件

通职大201831 

关于印发《南通职业大学办公用房、

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与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南通职业大学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南通职业大学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2. 南通职业大学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3. 南通职业大学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南通职业大学

2018925

南通职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925日印发

 

南通职业大学办公用房、办公设备

及家具配置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行政办公成本,建设节约型校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通办〔201661),《南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通财资〔20112) 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处、办、学院及直属单位等行政办公机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和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各级行政办公人员独立或共用的办公室;所称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要保密室、文印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等行政办公服务性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四条 本办法附件中所称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的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附件中所称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最低使用年限是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第五条 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应立足学校实际情况,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三)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从严控制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六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正校级人员:30/人;

副校级人员:24/

中层正职人员:18/人;

中层副职:9/人;

其他人员:6/人。

办公用房面积以部门、院(部)为单位,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总数和个人用房面积标准的上限计算总面积。

()服务用房

1、面向全校的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计入各单位服务用房面积。

2、学院()可配备且仅配备1个会议室或1个资料室(或小会议室),资料室(或小会议室)面积不可超过20左右,会议室面积不可超过40。学院()不配备接待室、储藏室、文印室等服务用房。

  3、职能部门原则上不配备接待室、文印室、资料室、会议室、储藏室等服务用房。确因工作需要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报校国资办审核并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各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学校发展等因素,适时调整。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详见附件2、附件3

第八条 对于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章 配置程序

  第九条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自行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学校不予报销。

(一)申请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国资办审核,报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

(二)申请办公设备及家具,由使用单位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送国资办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进行调配;新购设备和家具需填写采购预算明细表,报国资办审核,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批后配置。

(三)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因特殊职能,确需购置专业性和涉密性设备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填写采购预算明细表,并提供详细的说明和证明材料,报国资办审核,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批后配置。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资产按部门管理,资产的使用权归属部门,不随使用人调动而随意变化。部门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其办公设备及家具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国资办报备名单申请配置办公设备。如同时有调出或退休人员,其办公设备和家具将调配给后来的教职工使用。

(二)校内调动人员,原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不得带入新部门,由国资办统一调配使用,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职务变动人员,其原有办公设备和家具由国资办统一调配给相应级别的人员使用。

(四)调出学校或退休人员,原所配办公设备和家具视情况暂存原部门或上交国资办,由国资办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对闲置或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不论是否在核定标准范围以内,闲置达三个月以上的办公用房,国资办应及时收回。

(二)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及时作内部调整,腾退超标的房屋。腾退的房屋,由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对闲置的办公设备和家具,部门应及时向国资办通报,由国资办统一调剂。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和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技术指标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

()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使用价值的。

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报废应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核准、处置等手续,由国资办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家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使用的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要本着节约原则,合理使用办公设备,发挥办公设备的效益,不得将办公设备及家具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中层干部离任时将组织对其在任期间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学校将根据南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备与家具配置标准,适时更新和调整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公用房、设备和家具配置已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上限的,逐步调整至标准内,但在超标未调整到位之前不得新增办公用房、购置新设备和家具;未达到基本配备标准的,按照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逐步配备到位。

 

附件1: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项目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

最低使用年限(年)

台式电脑

1/

超过本部门正编行政人员数量的,需说明用途;更新的仅限更换主机

3500/

6

笔记本电脑

按需配置

原则上一个部门不超过一台,人数较多的二级学院可配备二台,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应减少相应的台式电脑

5500/

6

普通复印机

文件制发量大的单位可配置,除校办、教务外,行政部门一律不予配置

10000/

6

碎纸机

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个部门不超过一台

900/元台

6

A4激光打印机

楼层有共享的,不再配置;部门有网络打印机的不再配置;最多一间办公室一台。

4000/

6

A3打印机

有打印业务报表需求的部门可配置

7000/

6

其他打印机

主要为票据打印、彩色打印机,根据需要经审批配置

 

6

传真机

1/部门,楼层有共享的,不再配置

2000/

6

扫描仪

1/部门,楼层有共享的,不再配置

2500/

8

照相机

有相关业务的部门经审批后配置

4000/

6

摄像机

8000/

8

可移动投影仪

行政部门一般不配置,学院最多配置一台

8000/

8

固定投影仪

仅大型会议室、报告厅可配置

25000/

8

分体空调

没有中央空调的楼宇中的办公室可根据面积大小,配置相应规格的空调

按南通市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0

会议室音箱

使用面积(平方米)

价格上限(万元)

10

100以下

原则上不配备

100-200

5

200-500

8

500以上

10

会议室电视

全校性会议室根据需要配置

2000

10

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部门说明理由,经审批后可配置带有打印、扫描、复印功能的一体机,但相应减少打印机、扫描仪配置数量。配有网络打印、扫描功能的复印机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再购置打印机、扫描仪。

 

附件2: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品名

级次

单位

价格上限(元)

数量上限(件)

最低使用年限(年)

办公桌

校级

3000

1/每位

15

中层

2000

其他人员

1500

办公椅

校级

1000

中层

500

其他人员

500

三门书柜

2000

按空间和实际需求配置

普通文件柜

1000

按空间和实际需求配置

沙发+茶几

校级

6000

校长室,学校设置的会议室、接待室可配置;办公室原则上不配置。

处(科)室

4000

接待室

3000

桌前椅

500

校级领导、中层正职2张,中层副职1张。

电视柜

500

 

折叠椅

150

 

会议家具

使用面积

单位

价格上限(元)

 

按使用面积配置

平方米

600

 

接待室家具

按使用面积配置

平方米

500

 

会议桌椅

600

 

注:厅级干部的办公家具总额不超过13000元,处级干部不超过10000元,科级干部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