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实行集中专业处置的通知(通财资〔2012〕3号)20120823
日期:2020-06-18 10:23:55  发布人:zcgl  浏览量:592

 

 

南通市财政局文件

通财资〔20123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电子废物实行集中专业处置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并减少电子废物环境污染,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电子废物实行集中专业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中专业处置的电子废物范围

本通知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除含辐射设备以外的医疗设备等电子类产品及其零部件。

含辐射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处置,由市卫生部门另行研究明确。

二、集中专业处置电子废物的定点企业

暂定南通森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金桥西路285号,服务热线400-8801-8828655655718252476662)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集中专业处置的定点企业(简称定点企业)。

三、处置要求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处置权限和程序等仍按《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通财资[2008]1号)执行。对其中的电子废物,由单位填列《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集中处置登记表》(见附件1。单位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处置资产流程结束后自动生成,可直接打印),随实物统一送定点企业指定回收点;也可通知定点企业上门接收。《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集中处置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单位、定点企业分别签字盖章后,单位、定点企业、财政部门各一份。行政事业单位将该表与资产处置附件一并保存。

2.定点企业按照事先与财政部门商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报废回收价格表》(见附件2)所列品种和价格,计算电子废物残值收入。未列入该表的电子废物回收价格,由行政事业单位和专业处置定点企业协商确定;其中,协商购置原始单价超过10万元电子废物的回收价格,单位应事先告知财政部门。

部门预算单位的电子废物残值收入由定点企业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非部门预算单位的收入,由定点企业与单位直接结算。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电子废物。

四、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市保密部门按《保密法》等规定负责销毁。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1. 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集中处置登记表

2.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报废回收价格表(不发部门单位)

 

 

 

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财政厅、各区财政局、南通森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824印发

                                         共印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