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业务流程的通知(通财综〔2019〕6号)20190201
日期:2020-06-18 10:15:06  发布人:zcgl  浏览量:1209

 

 

南通市财政局文件

通财综〔20196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使用及处置业务流程的通知

 

市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48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151号)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业务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一)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资产配置要优先通过调剂等方式解决,调剂等方式难以解决的,可以购置。各单位要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盘活存量,控制增量,科学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将资产购置经费全部纳入年度支出预算编制范围,按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资产配置标准按照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购置,需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强化预算约束。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资产购置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不得超预算、超标准购置办公设备等资产。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追加资产购置经费预算,确需追加调整的,按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三)及时登记入账。各单位要对购置、调剂、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时组织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登记资产卡片、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二、规范资产使用行为

(一)健全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损失和浪费;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人,健全资产领用制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账、卡、实相符。

(二)严控对外投资。各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出借国有资产。各事业单位及其投资举办企业不得利用国有资产担保,不得出借国有资产,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须在事前进行市场调查和分析,论证投资的可行性和效益性,并将投资分析报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外投资金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须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交对外投资的请示,市财政局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并与主管部门、单位研究会商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加强出租管理。各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规范组织评估和拍租活动。

1.单项资产评估或现行市价在50万元以上(含)或年租金10万元以上(含)资产(不含直管公房)的出租,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单位组织公开拍租。

2.对资产拍租事项,各单位要严格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拍卖(租)业务流程的通知》(通财综〔20195号)执行。

3.资产出租收益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的单位,要将完税后的出租收入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4.探索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及经营性房产集中运营管理模式,待正式实施后,相应调整房产(土地)类资产出租(出售)业务流程。

三、完善资产处置流程

(一)  总体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认真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职责,坚持先鉴定后报废、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把处置审核关。

1.基本流程:对符合规定的拟处置资产,由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等部门组织审核鉴定,经公示无异议和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原始资料(加盖公章的资产基本情况、权属证明等,权属证明包括发票复印件或产权证、车辆行使证等)、公示结果证明、内部同意处置的决议等资料,办理处置审核手续。各单位资产处置经审核同意后,要及时进行资产和财务处理,维护资产管理系统。

2.收入划分:交市财政局集中处置的房产(土地)转让出让出售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或出租收入、委托市保障房公司管理房产(土地)转让或出租收入、投资举办企业转让或清算净收益、部门预算单位的电子废弃物(包括按规定程序报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及除含辐射设备以外的医疗设备等电子类产品及其零部件)残值收入归市财政;其他资产处置扣除税费后的收入归单位,对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的单位,要将相关收入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  货币性资产损失处置

1.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单位按规定经内部审核程序后处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不含),由单位按规定经内部审核程序和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2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的,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300万元以上(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交处置的请示,市财政局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并与主管部门、单位研究会商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2.对外投资损失处置:对因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等原因,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内部公示和党组织(党委、党组等)专题会议研究同意核销后,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投资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及资金、资产证明;被投资单位破产的法院判决书、工商注销证明等;公示和结果证明;单位、部门专题会议纪要;《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单位、部门要在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注明本笔对外投资损失处置后,涉及的经济、法律责任和纠纷处理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市财政局按内部审核流程和规定程序办理,经市财政局或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单位核销对外投资并进行账务处理。对外投资核销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单位要将相关资料、凭证专项登记,并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

3.对单位长期催缴且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账款等,参照上述程序和要求办理,并须同时提交历次催收证明。

(三)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处置

1.资产报废处置:各单位要严格对照各类资产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提前报废;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1)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审核同意后,填制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备案。

2)提前报废资产处置:单位要先组织对相关资产进行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无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经鉴定可以提前报废的资产,由单位填制审批表,并附鉴定报告或意见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3)报废资产处理:电子废弃物和涉密资产由单位联系定点企业上门回收,单位不得私自处理,涉及部门预算单位的残值收入由定点企业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局,非部门预算单位的收入由定点企业直接与单位结算。其他报废资产由单位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处置,参与竞标的废品回收等企业应不少于3家;单项或批量报废资产残值评估超过50万元(含)的,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2.资产转让、出让、出售:按《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事项进场交易的通知》(通财资〔20151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拍卖(租)业务流程的通知》(通财综〔20195号)规定执行。房产土地类(不包括办公用房)资产统一交市财政局集中处置。

3.对外捐赠:单位确认闲置且已联系好对口接收单位的资产捐赠,可经单位内部审核程序审核同意后,填制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受赠对象仅限于单位,不得是个人。单位凭审批表、受赠方出具的盖有公章的捐赠收据或物品交接清单做资产和账务处理。

4.公物仓资产管理:各单位富余及长期闲置的办公设备资产,市级执法执纪单位依法收缴的赃物、罚没物资和无主物品,一些重大会议、大型活动、临时机构购置的设备(不含继续使用资产)等应及时移交公物仓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单位申请,开具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3)给单位,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和进行账务处理。有使用公物仓资产需求的,由单位提出调拨使用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的,由市财政局填写《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调拨(划拨)表》(附件4),办理出库手续,单位核对验收、进行资产和账务处理。

5.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单位有资产需要无偿调拨(划转)给其他单位使用的,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报批表》(附件5),并附相关资料,属于部门下属单位之间资产调拨(划转)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备案;不同部门之间资产调拨(划转)的,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6.盘亏及非正常损失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参照货币性资产损失。单位应先组织盘亏资产的核实,填制审批表,并附原始资料及资产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有关责任认定、本单位核准文件等,报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7.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企业转让及清算注销:由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资产评估和清算审计等工作,建立工作小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核实资产负债、清理全部债权债务、人员安置、国有产权注销等内容。实施方案须在内部公示和经集体研究决策,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8. 市直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将资产清查报告及相关资产报表、资产账目目录报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实认定。单位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或批复同意的实施方案、审核确认的资产清查结果,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四、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要求,明确管理职责,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操作流程,全面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定期组织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核查,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范围。按《关于加强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的通知》(通财预201811号)要求,将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一并纳入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资产信息维护不及时不准确、资产账实不符的单位,在相关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前,除新增人员购置常用办公设备及专用设备购置外,原则上暂停其他资产购置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公务及执法等车辆管理需同步执行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直管公房、人防工程管理按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1.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审批表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批表

3.    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4.    南通市市直公物仓资产调拨(划拨)表

5.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拨)报批表

                                 

 

 

南通市财政局

                                  201921

 

 

 

 

 

 

 

 

 

 

   

南通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21印发